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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方正证券案解析我国商事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法律机制

来源 : 安杰国际商事争议解决 发布时间 : 2015-11-18 11:56 点击 :

方正证券于1月6日晚间发布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根据公告,公司第二大股东政泉控股要求方正证券向其支付30亿元人民币作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赔偿。目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开福区法院”)已经冻结方正证券自有资金17.73亿元。

方正证券于1月1日公告收到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政泉控股通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向开福区法院申请保全方正证券名下价值人民币30亿元的财产,法院准许了政泉控股的财产保全请求。

 

结合本案,总结如下商事仲裁财产保全程序的特点:

 

1.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由仲裁机构将该申请提交人民法院

《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委”)无权直接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仲裁委受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一般由仲裁委出具需要法院协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函,由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予以协助进行财产保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仲裁委出具相关函件并将申请转交人民法院。本案中,根据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申请人只能向贸仲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由贸仲将申请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做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决定。

 

2.当事人仲裁前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担保;仲裁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实践中一般法院也要求提供担保。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有权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该规定更好地保护了仲裁申请人的利益。仲裁前财产保全,法律规定应当提供担保。而对于仲裁中的财产保全,鉴于现行的《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没有把申请人提供担保作为一个必需条件,应否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决定。但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查仲裁程序中的保全申请过程中,由于对仲裁案件的情况不可能掌握得很清楚,因此,为了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一般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在本案中,申请人政泉控股提供了2000万元现金作为担保、担保人曲水浩云实业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政泉控股30%的股权及担保人河南裕达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房屋(共计28套,总面积共计50794.43平方米)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也对该股权和房屋等担保财产采取了冻结措施。

关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8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对于现金担保,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担保金的要求比例有所不同,有的为保全标的的三分之一,有的为保全标的的百分之五十,有的为保全标的的百分之百全额担保,具体以受理财产保全法院的要求为准。

 

3.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财产保全管辖法院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规定:“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第12条规定:“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本案中不存在涉外因素,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适用第11条规定,即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与申请保全的标的金额无关。

据悉,某些省市(如江苏、北京等)通过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所有涉及仲裁保全的申请都由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仲裁财产保全作为仲裁制度中的应急措施,是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得以执行的保障。随着仲裁制度在解决商事纠纷领域中的优越性与适用性逐渐提升,我国《仲裁法》对于财产保全制度仅有的一条规定很难应对越来越复杂的仲裁案件,各地法院在保全申请的审查、担保财产的比例和缴纳方式等方面的要求宽严不一,某些情况下难免导致保全措施延误。建议进一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统一的实施细则,对相关制度进行细化,以促进仲裁财产保全制度日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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