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仲裁:概述、规定、程序进行及委任条款
来源 : 环中商事仲裁 发布时间 : 2015-11-25 14:25 点击 :
导读
仲裁制度,作为诉讼之外最为有效和成熟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发端于临时仲裁,成熟、完善于机构仲裁,并最终形成机构仲裁、临时仲裁齐头并进的发展趋势。临时仲裁(Adhoc arbitration),又称特设仲裁,是相对机构仲裁(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而言的另一种在中国境外被广泛使用的仲裁方式。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临时仲裁制度,但境外的临时仲裁裁决可以根据《纽约公约》规定在我国申请承认和执行。中国的双边投资条约亦不少规定临时仲裁的争议解决条款。本文旨在与读者朋友分享临时仲裁的最基本问题。
一、临时仲裁概述
临时仲裁(Ad hoc arbitration),又称特设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临时组成的仲裁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仲裁。临时仲裁的程序由当事人负责,他们自身做出决定并就仲裁程序达成一致,而不像在机构仲裁程序中受到机构监督。与机构仲裁相比,临时仲裁通常具有更灵活,更快捷及费用更便宜的特点。正是基于上述优点,从本质上来看,临时仲裁更加符合仲裁的真正含义。
二、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第一条第2款规定:“仲裁裁决一词不仅指专案选派之仲裁员所作裁决,亦指当事人提请仲裁之常设仲 裁机关所作裁决。”,由此可见,纽约公约所包含的可以申请承认和执行的裁决,包括临时仲裁裁决和机构仲裁裁决。
三、临时仲裁的进行
临时仲裁如何进行?当事人具有非常大的自主权,仲裁程序的进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的情况:
(一)仲裁规则
机构仲裁规则一般都会带有一定的机构特色和机构所在地的法律传统,而临时仲裁的仲裁规则,则是基于个案需要而专门起草。鉴于起草仲裁规则较为费时,实践上通常是参考现有的仲裁规则,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UNCITRAL仲裁规则),并根据个案情况进行修改。实践中,由于机构仲裁规则中很多条款涉及到机构职能,这导致当事人在选择机构仲裁规则进行临时仲裁时会或多或少地面临仲裁规则条款的可操作性问题。
(二)仲裁地
在“非国内化”理论尚未占据主流的今天,仲裁地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仲裁程序通常适用仲裁地法;此外,在裁决需要救济的时候,仲裁地法院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仲裁语言
仲裁语言对于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当事人正当权益的保护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并因此成为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中的必备选项。实践中,涉外仲裁、国际仲裁中当事人约定仲裁语言的情形已经非常普遍。
(四)争议的法律适用
当事人应当就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作出决定。如果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中未就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与法律强制性规范相冲突的,通常由仲裁庭来决定适用法律。
(五)仲裁员的人数及国籍身份
为了处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当事人必须就仲裁庭人数及国籍身份作出决定,或者选定一个指定机构(appointing authority),由指定机构来为他们指定仲裁员。
我们认为,上述所有事项中,最为重要的是仲裁员。当事人可以就最基本的事项,先行达成协议,比如仲裁语言、仲裁地和仲裁庭人数,再把无法达成的事项或者繁琐的事项,授权仲裁庭行使。仲裁员的选择往往需要考虑仲裁语言、仲裁地以及仲裁适用的法律。
四、委任条款(Terms of Appointment)
在国内的机构仲裁中,委任仲裁员通常由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指定,然后拟受任的仲裁员签署声明。在HKIAC或ICC仲裁中,当事人提名的仲裁员要由机构确认方为有效。
在临时仲裁中,通常是由当事人及仲裁员签署委任条款(Terms of Appointment)。委任条款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如下方面:
1.仲裁当事人及代理律师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2.争议及仲裁程序的开始;
3.适用的程序规则;
4.当事人的授权代表;
5.仲裁地;
6.仲裁庭的任命:仲裁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7.仲裁语言;
8.案件管理(有些临时仲裁的仲裁庭,会请求某机构协助管理案件);
9.程序会议:程序会议的具体内容通常由进一步的程序令中明确;
10.通讯及文件传送;
11.费用交存;
12.仲裁费及开支;
13.仲裁庭免责条款;
14.委任条款的签署:由当事人及全体仲裁员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