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一般国际商事仲裁相比,国际投资仲裁有哪些特点
来源 : 未知 发布时间 : 2015-02-03 10:47 点击 :
国际投资仲裁解决的是国家与投资者之间的争议,而国际商事仲裁解决的一般是公司和个人等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争议。
国际投资仲裁在法律制度上具有适用国际公法较多的特点。国际投资仲裁中适用的法律大多都是国际公约以及国与国之间签订的投资保护协定。以国际公约为例,国际投资仲裁中最普遍适用的有1966年签订的ICSID公约、1991年签订的ECT条约、1992年签订的NAFTA协定、2007年签订的《里斯本条约》等。
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作出裁决时应当考虑仲裁地法律的适用;而国际投资仲裁中,由于仲裁庭是由ICSID等专门机构所设立,一般不适用仲裁地的法律。
与国际商事仲裁不同,国际投资仲裁适用的法律较为复杂。ICSID公约第42条规定:“仲裁庭应依照双方可能同意的法律规则对争端作出裁决。如无此种协议,仲裁庭应适用作为争端一方的缔约国的法律(包括其冲突法规则)以及可能适用的国际法规则。” 从上述条文内容来看,缔约国的国内法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时可以予以适用。
国际投资仲裁在法律制度上具有适用国际公法较多的特点。国际投资仲裁中适用的法律大多都是国际公约以及国与国之间签订的投资保护协定。以国际公约为例,国际投资仲裁中最普遍适用的有1966年签订的ICSID公约、1991年签订的ECT条约、1992年签订的NAFTA协定、2007年签订的《里斯本条约》等。
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作出裁决时应当考虑仲裁地法律的适用;而国际投资仲裁中,由于仲裁庭是由ICSID等专门机构所设立,一般不适用仲裁地的法律。
与国际商事仲裁不同,国际投资仲裁适用的法律较为复杂。ICSID公约第42条规定:“仲裁庭应依照双方可能同意的法律规则对争端作出裁决。如无此种协议,仲裁庭应适用作为争端一方的缔约国的法律(包括其冲突法规则)以及可能适用的国际法规则。” 从上述条文内容来看,缔约国的国内法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时可以予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