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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仲裁机构仲裁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中国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吗?

来源 : 未知 发布时间 : 2015-12-20 15:43 点击 :
        答:我国法律仅明确规定了法院对本国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依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而对外国仲裁机构的仲裁案件的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未作规定,也未规定对于外国仲裁庭作出的临时保全措施的承认和执行。且《纽约公约》中亦无关于缔约国之间对于外国仲裁庭作出的临时保全措施的承认和执行的明确规定,因此,遇有外国仲裁机构的进行仲裁的案件当事人向中国法院申请保全时,或者申请中国法院执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临时保全措施令时,由于难有法律依据而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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