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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让内地仲裁裁决得到香港法院的强制执行容易吗?

来源 : 未知 发布时间 : 2015-07-06 13:39 点击 :

       香港《仲裁条例》的原意是便利内地仲裁在香港强制执行。因此,只有在特殊及例外的情况之下,法院才会拒绝执行仲裁裁决。而特殊例外的情况又被狭窄地解释。一旦申请失败,申请人更要以较高的弥偿标准,支付胜方的讼费。因此,既然仲裁双方在内地以合约约定以仲裁解决纷争,若败诉后试图到香港执行地法院申请拒绝执行裁决,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当考虑是否拒绝执行仲裁裁决,执行仲裁裁决法院不会审视相关的仲裁裁决的优劣或背后的案情。法院的角色只限于决定是否有足够理据,基于违反公共政策原因,而拒绝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法院的角色,应该尽量采纳“机械式”原则。
 
       与讼双方同意仲裁地的法院有权去管辖合约所引起的事实和法理问题。执行地的法院应尊重双方的意愿。基于礼让原则,香港法庭不应假定外地法院的判决错误,而以香港法院的判断去取代之。香港法院必须以实际行动支持仲裁庭所在地的监督法院的监督角色。因此,若被告认为仲裁裁决无效,他应当到仲裁地去挑战有关仲裁裁决。香港法院不应侵占仲裁庭及仲裁地法院的专属管辖权。
 
       香港上诉庭指出,根据《仲裁条例》,香港法院可以执行或拒绝执行仲裁裁决,但香港法院不可以把仲裁裁决发回仲裁庭重新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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