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香港为仲裁地的临时仲裁裁决,在申请国内法院执行时,是否需要
来源 : 舒梅律师在线 发布时间 : 2015-04-18 15:29 点击 :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所以,以香港为仲裁地的裁决在国内执行的依据应该是依此制定的《安排》,而不是依据民诉法和民诉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对香港仲裁裁决之申请执行不需要先走认可或承认程序,而可以向法院直接申请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对香港仲裁裁决之申请执行不需要先走认可或承认程序,而可以向法院直接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