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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书籍被网络侵权案

来源 : 未知 发布时间 : 2015-12-03 09:26 点击 :

        案情介绍

        原告于1997编著并出版发行了《当代中国扫黑纪实》(简称《纪实》)一书,全书共231千字,单价18元。该书署名为重罡、璞玉编著。重罡、璞玉均为原告笔名。后原告在互联网上发现被告“北京皓辰广域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属网站 “北京IT168诺基亚论坛”(http://www.it168.com)、被告“北京零时达科技有限公司”所属网站 “经典时尚读书空间”(http://www.xiaoshuo.net/pages/ home.html),以及被告“北京世纪摇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所属网站 http://iask.yaolan. com/分别刊登了《记实》)一书。经比对后发现,有关文章内容与《纪实》一书完全一样。以上侵权过程和事实由公证处出具了北京市平谷区公证处(2006)平证字第1033号公证书,予以证据保全。法院最终判定被告侵权,并向原告支付1万元到3万元不等的赔偿额。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不同性质的网络服务商在不同形式的网络著作权侵权中的法律责任有什么不同?以上问题在法院的针对不同主体的几份判决中可以找到答案。

       案例评析

       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作品通过网络被侵权,从而侵犯了作者的网络传播权的案件屡见不鲜。北京世纪摇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摇篮网)、北京皓辰网域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辰网域)等法人或自然人侵犯房思玉拥有著作权的《当代中国扫黑纪实》一书的案件,即揭示并带给人们对该如何对网络著作权进行保护这一问题的深刻思考。
       在“皓辰网域”以及“摇篮网”等案件中,法院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作为网络服务商的被告是否为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如果是,是否符合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各项条件;如果不是,是否违反注意义务、侵犯房思玉的著作权。
        对于以上问题,法院认为:房思玉系《纪实》一书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系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任何人如行使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皓辰网域”并非提供网络存储空间的服务商,而是借提供网络存储空间的服务之名行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之实。法院的理由是:
  第一,“皓辰网域”网站上的“IT168诺基亚论坛”栏目中的“电子书阅览区”可不经注册打开浏览,在网络用户勿需提供真实信息、勿需出具著作权权属证明的情况下,即可注册为论坛用户,任意上传电子图书以供其他用户随意下载。虽网页顶部标注“IT168诺基亚论坛”,但涉案《记实》所处的“电子书阅览区”栏目的格式、内容以及排序方式,以及“论坛精华文章推荐用户下载”等信息,给网络用户的主要印象,是提供电子图书等信息的内容下载,并非只是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存储空间服务。
  第二,根据电子图书下载过程中出现的网页上“精帖推荐”、“论坛精华”等内容,可知“皓辰网域”在电子图书下载的中间环节中加入了其意图推荐给用户的内容,同时也表明“IT168诺基亚论坛”各栏目中的内容由管理员进行了整理、编辑,并且“皓辰网域”通过编辑、整理相关信息后向用户推荐下载内容,表明“皓辰网域”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信息有实际控制能力,并且实际参与了向用户提供内容的编排、整理。因此,“皓辰网域”在“电子书阅览区”中提供的服务并非存储空间服务,而是网络内容服务。
  第三,“皓辰网域”在“IT168诺基亚论坛”的“电子书阅览区”设置了“积分奖惩制度”等制度,给予上传电子图书者以等级、积分等奖励,同时给予上传电子图书者足够大的储存空间,表明“皓辰网域”鼓励用户上传电子图书。“皓辰网域”在可控制和管理上传电子图书的情况下,鼓励上传电子图书,实际上与上传者共同成为向不特定用户提供电子图书内容的提供者。因此,“皓辰网域”并非单纯的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而与上传电子图书的用户共同成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
  第四,“皓辰网域”经营网站的目的在于提供手机等电子产品的销售平台,在“IT168诺基亚论坛”中“电子书阅览区”上设置手机可阅览的电子图书的免费下载,目的在于促进相应品牌的手机用户的阅览,从而促进手机及其配件的销售。“电子书阅览区”中的图书数量及质量,直接影响“皓辰网域”潜在客户的数量。
       再者,从《记实》所窗口上方标注的“[广告]:点击:查看全国最新最快最全的手机资讯,尽在IT168通信频道”可以看出,皓辰网域直接在电子图书相关网页上设置了可供用户点击浏览的广告服务,其意图通过电子图书的传播直接获取利益。总之,皓辰网域通过“电子书阅览区”中电子图书的传播直接获取利益的目的非常明显,这也表明其并非单纯从提供存储空间服务本身获取利益的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
  至于在“电子书阅览区”中提供内容服务的皓辰网域是否违反注意义务而构成侵权,法院认为:
  第一,网络用户上传的电子图书的容量远大于一般留言帖,虽然审查一般留言帖的难度较大、成本较高,但审查和控制电子图书的上传则比较容易。一旦给予用户足够大的空间并允许用户上传电子图书,皓辰网域就应当意识到用户既可能上传其原创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也可能上传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作品。但皓辰网域却不但不设置对上传者著作权进行审查的程序,反而鼓励、放任并参与上传行为。皓辰网域的行为违反了其应当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对侵权的发生有过错。
  第二,皓辰网域故意设置了“电子书阅览区”,对其中有大量电子图书应属明知。在明知这些电子图书极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下,皓辰网域并不进行审查。由于皓辰网域从中可以获利而放任侵权行为发生,具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主观故意。
  第三,涉案图书已经公开出版,其著作权归属应属公知,皓辰网域在应知其“电子书阅览区”上存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情况下,未审查该作品的传播是否经过著作权人许可,违反其应尽合理注意义务,对于侵权事实的发生具有过错。
  总之,法院认为,无论作品是否为皓辰网域上传至互联网,在可以控制该作品传播的情况下,皓辰网域放任作品的传播并从中获取利益,将使得著作权人无法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皓辰网域的行为模式不被制止,将导致著作权人在互联网上传播作品的利益得不到保护,最终不利于激励作品创作和丰富互联网上作品的数量。“皓辰网域”以提供网络存储空间的服务之名行提供网络内容之实,侵犯了房思玉对其作品《纪实》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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