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作品侵权案
来源 : 未知 发布时间 : 2015-12-03 09:22 点击 :案情介绍
被告请某设计人员通过电脑合成、翻转、分层等现代科技手段和方式设计了一幅旨在宣传、推广被告笔记本电脑的广告图片。原告某大型图片制作公司从被告以广告形式发表在《计算机世界》报上的图片中左边的那头狮子身上,得出了被告未经其许可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图片的结论,从而控告被告侵权,而被告的设计师又无法提供当时拍摄狮子的原始图片,侵权的构成应该不再是本案的焦点了。但在本案的庭前和解过程中,双方为赔偿问题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本案最终还是以4万元和解结案,这与原告巨额索赔1404,000元的期望值相距甚远,自然不会让原告感到满意。
案例评析
被告请某设计人员通过电脑合成、翻转、分层等现代科技手段和方式设计了一幅宣传推广被告笔记本电脑的广告图片,原告指控被告图片中的左边的那头狮子是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该设计师因无法提供当时拍摄狮子的原始图片,侵权的构成应该不再是本案的焦点了,但在本案的庭前和解过程中,双方为赔偿问题各执一词,争执不下。被告只愿意赔偿4000,原告却坚持不到6000免谈。因此,对图片作品侵权赔偿的认定成为本案的焦点。原告提出6000元免谈的理由是:近年来法院判赔数额呈稳步上升趋势,其在海淀法院起诉的1000多张图片的著作权案件中,最低获赔数额也达到了6000元,如果在往年一张图片4000元还可以接受,但现在不行了。原告后来又在除《中国财经报》的《计算机世界报》、《中国计算机报》等媒体上发现被告就同一图片同一广告内共刊登了16个期次,因此要求被告赔偿近10万元。其理由:即使同一侵权内容,在媒体上刊登一次就构成一次侵权行为,一次赔偿6000元,16次就近10万元。如果协商不成,原告说会按16个期次,立16个案件。南京、广州等法院可以这样立案,并有相关的成功判例。但本案最终还是以4万元赔偿和解结案。
就原告提出的10万元的赔偿思路,作为被告律师,我认为这种提出侵权赔偿的方式值得商榷。
第一,原、被告主体都是同一个,刊登侵权内容的媒体也是同一个,侵权图片也是同一个,只是选择了不同时间的几个期次刊出。从侵权行为的角度看,尽管原告阐述的在同一报纸的几个期次刊出构成几个侵权行为的主张并无不当,但从案件的整体看,发表虽是构成侵权行为的一个阶段,制作侵权图片的行为在整个侵权过程中是主要的,仅存在一次。尽管10余个期次刊出,但从侵权图片的制作到发表,不存在10余次完整的侵权行为。因此,针对同一侵权内容在同一报纸的几个期次分别刊出的情况,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以确定赔偿数额时,可以将此作为侵权情节和结果加重的因素适当增加赔偿数额,而不能看做几次侵权。
第二,在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还经常将权利人在正常情况下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使用费推定为权利人损失、以正常许可使用费作为赔偿的方法。完全赔偿原则是运用具体赔偿计算方法的基础,我国在著作权侵权的赔偿上应遵循补偿性原则,而不是惩罚性原则。从原告的实际损失看,并非因为其拥有著作权的图片所刊登期次的增加而每次都增加相同的图片许可使用费。图片许可使用合同中通常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如一年期间,在同一媒体因同一使用目的而使用同一张图片的费用。因此,如果原告认为被侵权图片的许可使用费是6000元,应该包含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内在同一家媒体使用该图片的全部费用。
第三,原告这一做法实际上从一种正当维权变味成类似王海打假的赢利目的了,从本来让人同情的弱势群体变成一种莫名奇妙的强势。这种本来能在一个案件中解决,却以追求过高赔偿额为目的,人为地制造出若干诉讼的做法实际上无形中增加了双方当事人的诉累,使本来就负荷过重的我国司法部门雪上加霜。目前,各级法院已大大降低了诉讼费收取门槛,这一举措的本意是为老百姓谋福利,使打不起官司的普通百姓能够打得起官司,维护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良好的司法意图如果被不良目的利用和扭曲,将适得其反。法律如同一把双刃剑,关键在于如何运用。因此,有人也提出我国应加强恶意诉讼的有关立法、司法的打击力度,在权利的保护方面应做到适可而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