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民诉法解释 海淀法院驳回天猫管辖权异议
来源 : 资本通鉴 发布时间 : 2015-04-23 22:51 点击 :近日,海淀法院针对一起北京市消费者向该院起诉天猫的案件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裁定驳回天猫的管辖权异议。
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消费者黄某在天猫商城的一家网店买到劣质商品后,将网店及天猫公司诉至海淀法院。对此,天猫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天猫公司称,所有消费者在天猫购物都必须先注册淘宝账户,注册时网站会显示《淘宝服务协议》,消费者点击“同意并注册”后才能注册账户。而协议中有一条约定内容为:“您与淘宝平台的经营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消费者认可了天猫公司的管辖法院约定,应适用该协议管辖。”天猫公司认为,其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所以案件应移送杭州市余杭法院审理。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2015年2月4日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天猫公司提供的“同意协议并注册”选项,直接默认原告对《淘宝服务协议》的内容予以认可,在点击该选项时,“协议管辖”内容未予明示,需另点击“《淘宝服务协议》”查阅,而《淘宝服务协议》内容繁多,“协议管辖”条款夹杂在大量繁琐资讯中。
海淀法院认为,“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应指在通常情况下,以明确且显而易见的方式使一般民事主体可以正常获悉与其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而天猫公司所提供的管辖协议,未达到该标准。海淀法院认为,就网络购物而言,网购诉讼原告及大多数消费者所购商品通常价格不高,其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与天猫公司住所地距离可能比较遥远,如该管辖条款有效,消费者就需要额外负担相对于商品价格明显过高的差旅费用和时间成本。《民诉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此案中,买卖合同的收货地为黄某家中,在北京市市海淀区。
最终,海淀法院裁定驳回天猫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天猫暂未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