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国家的仲裁法对商事仲裁国际性的不同认定标准
来源 : 未知 发布时间 : 2015-02-16 16:21 点击 :
联合国 贸法会 |
《联合国贸法会示范法》第 1.3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仲裁为国际仲裁: (1)仲裁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在 缔结协议时,其营业地点位于不同的 国家;或 (2)下列地点之一位于各方当 事人营业地点所在国以外: a. 仲裁协议中确定的或根据仲 裁协议而确定的仲裁地点; b. 履行商事关系的实质义务的 任何地点或与争议事项关系最密切 的地点;或 (3)各方当事人明确同意,仲 裁协议的标的与一个以上的国家有 关。 第 1.4 条:就本条第 3 款而言: (1)一方当事人有一个以上营 业地点的,营业地点为与仲裁协议关 系最密切的营业地点; (2)一方当事人没有营业地点 的,以其惯常住所为准。 第 1.5 条:本法不得影响规定某 些争议不可交付仲裁或仅根据本法 之外的规定才可以交付仲裁的本国 其他任何法律。 |
新加坡 |
《新加坡国际仲裁法》第 5.2 条:尽管有《示范法》第 1 条第 3 款的规定,仲裁属于国际性 的,如果: (1)在缔结仲裁协议时,至少 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点 位于新加坡之外的其他国家;或 (2)下列地点之一位于各方当 事人营业地点所在国以外: a. 仲裁协议中确定的或根据仲 裁协议而确定的仲裁地点; b. 履行商事关系的实质义务的 任何地点或与争议事项关系最密切 的地点;或 c. 各方当事人明确同意,仲裁协议的标的与一个以上的国家有关。 |
第 5.3 条:就本条第 2 款而言:
系最密切的营业地点;
(2)若当事人没有营业地点, 其营业地点应解释为以惯常居所地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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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 |
《马来西亚仲裁法》第 2.1 条:本法中,除非法条另 行规定,国际仲裁是指: (1)签订仲裁协议时,协议一 方当事人的营业地点位于马来西亚 外的其他国家; (2)下列地点之一位于各方当 事人营业地点所在国以外: a. 仲裁协议中确定的或根据仲 裁协议而确定的仲裁地点; b. 履行商事关系的实质义务的 任何地点或与争议事项关系最密切 的地点;或 (3)各方当事人明确同意,仲 裁协议的标的与一个以上国家有关。
国内仲裁指非国际仲裁的任何
仲裁。
第 2.2 条:(1)在国际仲裁的定 义中: a. 一方当事人有一个以上营业 地点的,营业地点为与仲裁协议关系 最密切的营业地点; b. 一方当事人没有营业地点 的,以其惯常住所为准。 |
智 利 |
《智利国际商事仲裁法》第 1.3 条:仲裁是国际性的,如 果: (1)仲裁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在 缔结协议时,其营业地点位于不同的 国家;或 (2)下列地点之一位于各方当 事人营业地点所在国以外: a. 仲裁协议中确定的或根据仲 裁协议而确定的仲裁地点; b. 履行商事关系的实质义务的 任何地点或与争议事项关系最密切 的地点;或 (3)各方当事人明确同意,仲 裁协议的标的与一个以上的国家有 关。 第 1.4 条:就本条第 3 款而言: (1)一方当事人有一个以上营 业地点的,营业地点为与仲裁协议关 系最密切的营业地点; (2)一方当事人没有营业地点 的,以其惯常住所为准。 |
《西班牙仲裁法》第 3.1 条: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 一,则仲裁是国际性的: (1)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当事 人在不同国家有住所; (2)依据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 |
《俄罗斯商事仲裁法》第 1.2 条:对协议当事人而言, 以下所涉属于国际商事仲裁:在外贸 过程中产生的合同或其他民事法律 关系导致之纠纷和其他形式的国际 经济关系,只要其中一个当事人的营 |
西班牙 |
地,产生争议的法律关系之实质性义 务履行地,或者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 的地点,位于当事人住所地所在国家 之外; (3)产生争议的法律关系与国 际商事利益有关。 第 3.2 条:就前款而言,一方当 事人有一个以上住所的,住所应为与 仲裁协议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如果 一方当事人没有住所,则应以其惯常 居所为准。 |
俄罗斯 |
业地点位于国外;以及在外国投资实 体、国际协会与俄罗斯联邦所属领域 内建立的组织之间产生的纠纷;以及 这些经济实体的参与者之间的纠纷; 以及这些实体和其他俄罗斯联邦法 律主体之间产生的纠纷。
第 1.3 条:就本条第 2 款而言: 一方当事人有一个以上营业地点的, 营业地点为与仲裁协议关系最密切 的营业地点;一方当事人没有营业地 点的,以其永久居住地为准。 |
印度 |
《印度仲裁与调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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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 |
《法国民事诉讼法》第 1054 条:仲裁是国际性,如 果国际贸易利益牵涉其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