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国的国内法如何适用
来源 : 未知 发布时间 : 2015-02-03 10:48 点击 :
在National Grid v. Argentina(2008)一案中,阿根廷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外汇管制措施,英国投资者认为该项措施违反了英国与阿根廷双边投资协定中“完全保护和安全”义务的规定,因而提起投资仲裁。在这种情况下,基于缔约国的国内法本身是国际投资仲裁的争议焦点,该国内法不能予以适用。
有关缔约国的国内法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十分常见。如果一国颁布的法律从法律措施、实际效果等方面综合判断,构成了歧视、不合理征收等一些违反投资保护协定的行为,则应当认定其违反了条约义务,继而应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实践中,一些投资保护协定对于国家颁布国内法的行为作出了明文限制,如2012年5月13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日本国政府及大韩民国政府关于促进、便利及保护投资的协定》第3条第2款规定,“对投资给予的待遇一旦承认,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应低于原始的投资行为做出时给予的待遇。”
有关缔约国的国内法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十分常见。如果一国颁布的法律从法律措施、实际效果等方面综合判断,构成了歧视、不合理征收等一些违反投资保护协定的行为,则应当认定其违反了条约义务,继而应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实践中,一些投资保护协定对于国家颁布国内法的行为作出了明文限制,如2012年5月13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日本国政府及大韩民国政府关于促进、便利及保护投资的协定》第3条第2款规定,“对投资给予的待遇一旦承认,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应低于原始的投资行为做出时给予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