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该把临时仲裁置于死地 没有涉外因素到国外仲裁无效存争议
来源 : 仲裁百草园 张玉卿 发布时间 : 2015-11-25 10:49 点击 :
在过去的400年到500年之间,法院与仲裁一直处在互相对立的状态,这一点在欧洲和美国体现得尤为明显。法院一直认为自己才是法的真正源泉,仲裁只是在搞和解与协调。虽然我国不存在这种法院长期嫉妒敌视仲裁的历史,但是从一些案件中,却也能看出法院对仲裁的一些(不好的)看法。
应该给临时仲裁正名
以一个案子为例。这个案子首先涉及到“未明确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是否无效”。目前来看,法院对于该问题的解释较为宽泛,通常认为这种情况下仲裁协议无效。
其次,涉及到“临时仲裁在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这一问题在中国长期以来争论不休。我一直认为,中国应该给临时仲裁正名,但是从目前的法院裁决来看,很多都把临时仲裁置于死地,也就是说,临时仲裁在中国是非法的。我的看法是什么呢?1976年,联合国通过仲裁规则时说,“我的目的是为了临时仲裁制定一套规则。”但是,联合国1982年、2010年连续澄清,这套规则不单单适用于临时仲裁,而且还适用于机构仲裁。投资者和国家之间的仲裁也可以适用于仲裁规则。
另外,在中国广泛参与的双边投资协定(BIT)中,就有关于临时仲裁的规定。我们参加1958年的《纽约公约》第1.2款中也明确规定,仲裁裁决包括临时仲裁裁决。
法无禁止即可为
其实,我国的行政法规中从来也没有讲过临时仲裁协议是无效的,我们目前对于临时仲裁效力的判断,实际上是从仲裁法第16条中关于仲裁机构的规定,倒推出了临时仲裁无效。大量的律师与法院由此争议临时仲裁的效力。李克强总理说过,法无禁止即可为。因此,我认为法院在这个问题上,态度应该明确。
根据司法解释,如果出现对仲裁协议效力的争议,可以到法院去诉讼。然后,法院给仲裁庭发通知中止仲裁,但有时候在长达一两年的时间里,法院都没消息,这让仲裁庭不知所措。法院在这些方面是需要改进的。
涉外因素还是糊涂帐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是,法院的态度是“没有涉外因素的合同争议拿到国外仲裁,仲裁无效。”
涉外因素到底是什么?目前来看,我们并没有把资金、人员、技术等纳入其中考虑,可以说在这些方面,连我们自己都只有一笔糊涂账。在我看来,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正如(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王胜明)所说,什么时候能够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了,中国的仲裁事业就能够前进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