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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梅律师

舒梅律师,北京市鼎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北京律师协会国际投资与贸易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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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恶心的不光是于正,还有中国影视业的是非观

来源 : 汪海林 喜多瑞剧本观察 发布时间 : 2015-12-21 18:15 点击 :
        琼瑶诉于正侵权案,可以说是中国“抄袭第一案”——无论从影响力还是最后的赔偿金额来说都可以这么说。喜多瑞的合伙人汪海林老师,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为本案最终的侵权认定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以下是汪海林老师写的总结文章:
 
        今天,北京市高级法院就琼瑶起诉于正侵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于正等5名被告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宫锁连城》侵犯《梅花烙》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判令于正等5名被告公开道歉,停止传播《宫锁连城》,五出品方共同赔偿原告琼瑶500万元人民币。
 
        这个结果今天才出来,估计是不能再拖下去了,年底是法院结案的高峰期,这件牵动海内外关注的著作权侵权案,再拖两周,就跨年了。这个结果是情理之中意料之中的,但拖这么久,却是意料之外的,好在,在这里可用上美国大法官休尼特的名言: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不会缺席。
         这案子跟我有些关系,琼瑶女士的代理律师王军与我有过一面之缘,邀请我出任琼瑶一方的专家辅助人,这也是我国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后,首次采用专家辅助人,这应该是一个进步。
        事实上,在编剧圈,这个案子早有公论,于正的《宫锁连城》无论是人物关系、剧情设置还是一些重要桥段,很明显是来自于琼瑶的《梅花烙》,但行业的共识如何得到法律的认可,这期间有非常漫长、坎坷的路要走。
        我很钦佩审理此案的宋鱼水等法官,他们做了海量的工作,一丝不苟地研读了两部作品的剧本,反复观看了完成片,做了细致的比较。我们知道,著作权法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什么是作品的“表达”什么是作品的“思想”,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最终,法官接受了原告大部分的举证,认定两部剧中有多处高度近似的“表达”,可以传递近似或相同的审美体验,从而认定了针对于正“非法改编”的指控。
        从于正侵权的这个案子看,从法律角度很值得探讨。但我现在不想谈法律,我想谈谈道德问题,职业道德!一个编剧在什么情况下会去抄别人的东西?为什么不自己编?于正不是一个水平很差的编剧,我相信以他的聪明劲儿能写出好东西。因为抄来钱快!因为抄省事!因为抄一个现成的,电视台更喜欢!原创多费劲啊,慢,跟电视台解释不清,电视台也搞不懂,当你告诉电视台,我就是抄某部剧的时候,他们秒懂了,他们可能当场就决定要!浮躁、挣快钱的风气催生出这样的编剧,这样的“抄抄”。
         编剧是精神产品的生产者,编剧一旦没有了精气神,没有了文化责任,眼里只有名和利,抄算什么?给IP打工算什么?放弃自己的文化立场放弃自己的职业尊严算什么!成功学只认成功,抄袭成功也是一种成功!丧失了职业尊严的编剧,就是丧家犬,就是笔奴,除了钱什么都没有的精神上的穷光蛋。
        通过这个案子,突然发现我们的职业管理是缺失的,职业道德建设是缺失的。我们今天判这种行为违法,那么,没有被起诉的那些侵权者呢?侵权者被判输了,他的市场输了没有?!他的土壤输了没有?!在某些人眼里,侵权者是不是“虽败犹荣”?正如编剧宋方金所言:“在郭敬明于正以前,偶尔也有抄袭者,但一经揭穿,抄袭者便销声匿迹不复存在,那时抄袭者尚存羞耻之心。郭于二位,竟抄得理直气壮抄得气吞山河。恶果流传,现在抄袭事件已层出不绝。抄袭是对原创的谋杀。对抄袭必须零容忍。”琼瑶女士拿起了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历尽艰险获得这样一个还算满意的结果。但,抄袭者的违法成本是不是偏低?维权者的成本是不是太高?
 
        我之前不认识琼瑶女士,这次案件审理前后,我与她通过几次电话,我感觉她是一个很柔弱的女人,经常会紧张,害怕,会没有信心,但有一点很可贵,她从不言放弃,瘦弱的身体中始终蕴含着巨大的力量,这种力量,也激励着我。看到国内139位编剧联名支持她,她告诉我她落泪了,那一刻,她觉得胜负已不重要,即便输了,她也赢了。前几天,琼瑶阿姨还微信问我一个历史问题,让我帮她考据一下,她年过70还在坚持创作,坚持原创。她看了我写的关于“IP”热的文章,说很支持我,她无法理解内地影视圈一味向“网路”寻找现成的、“天马行空”的无质量保证的“IP”,为什么不去抓原创。
 
         我们说保护原创,为什么要保护?创意产业核心是创意,原创是最难的,最费时间最费精力,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最费钱的。我们国家现在有钱了,可以买先进的设备,可以买能源,甚至买创意,但一个国家的生命力,核心是创造力,创造力是买不来的!我们把韩国的综艺节目版权买光了,作为一个有5000年历史的文明古国,我们不感到汗颜吗?我们自己就创造不出一个电视节目吗?我们最有钱的影视公司,花了多少钱在原创上?买版权还算好的,至少有法律意识,知道用人家的东西要付钱。在“一切向前看”的产业思路下,“文艺在市场大潮下迷失方向”,自然会出现“抄袭模仿、千篇一律的问题,存在着机械化生产、快餐式消费的问题。”
 
        我觉得不应该只是盯着于正一个人,于正有他赖以生存如鱼得水的“大环境”,就在一审判决后,有些电视台看到终审裁决一时还没出来,于是抓紧播出《宫锁连城》,这是什么?没有起码的是非观念!我们的宣传阵地,人民的喉舌,居然眼中只有收视率,只有经济效益!
 
        琼瑶诉于正著作权侵权,最终是法律体现了公正。但我始终认为,一个社会如果一切都要靠法律来解决,是可怕的。法制社会的本质不应该法律管一切,法律在很多时候,应该是公民的基本底线,那种“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说法是危险和不负责任的。法律没有禁止,法律没有抓到你,你就什么都可以做吗?
        行业需要道德建设,需要有规矩,媒体也好,播出平台也好,需要有一点社会责任,有一点是非观,也需要有点规矩。明摆着抄袭的戏能不能忍住不投资,不挣这个昧心钱?明摆着复制拷贝的戏,能不能不播不抢这个收视率?明摆着没有版权偷来的故事,能不能不写不要这个稿费?希望这个案子,不要就这么过去了,留下点规矩,行业人士能够规规矩矩做人,规规矩矩做事,则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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